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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城市供热条例》将出台
2005-8-10 11:52:00 [作者:刘维天] [来源:互联网]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热用户普遍反映的16摄氏度的标准舒适度太差的问题,《条例》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条例》还规定:在采暖期内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在12小时内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用户可一次性交纳采暖费,也可分期交纳,但每年11月底前应当交纳本年度采暖费的50%。采暖期结束前应当将本年度采暖费全部交清;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在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50%计收,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除外)。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30%交纳费用;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擅自推迟或停止供热达24小时以上的,由供热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供热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准,热用户可以免缴停暖天数2倍的采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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