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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低于14℃单位全额退热费

2004-12-28 12:03:00 [作者:刘维天] [来源:互联网]       

    12月25日电 供热温度低于14℃,供热单位全额退还热费;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供热单位必须在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12月24日在青岛市人大会议上通过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给供热单位戴上了法律“紧箍”,以后再遇冷暖纠纷,甭想推诿扯皮糊弄百姓了。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居民利益,青岛市决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规范供热单位的服务,并且于今年10月29日把立法草案全文刊登在当地媒体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有205人次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网上评论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600多条,群众关心的焦点集中在采暖期、供热温度、供热价格、退费标准、供热争议的处理等方面,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改草案时采纳了其中的合理化建议,昨天召开的青岛市13届人大17次会议上通过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青岛市的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投诉服务电话,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到达现场处理。在不属于用户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达标,达标之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50%热费,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单位如果存在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擅自停止供热等行为,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不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以及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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